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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用户:
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的投入及自来水供水、制水成本等持续增加,我公司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09年至2011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并根据我区实际,拟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于2012年4月6日召开了听证会,综合听证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12年4月16日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于2012年5月15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公司现就我区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向广大用户作如下提示,敬请广大用户予以理解,感谢支持!
一、水价简化分类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我区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类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二、水价收费标准
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原清泉镇、福洪乡、龙王乡、日新场镇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按原价格执行,即:
1.90
元
/
立方米、
1.90
元
/
立方米、
1.80
元
/
立方米、
1.80
元
/
立方米,
2013年6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
1.90
元
/
立方米
执行;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原清泉镇的生产(商贸)用水价格仍按原价格执行,即:
2.60
元
/
立方米,
2013年6月1日起非居民用水价格按
2.80
元
/
立方米
执行;其余乡镇(街办)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供水价格标准和执行时间均按上述表格中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供水价格和执行时间执行;代区政府收取的非主城区污水处理价格仍按青价[2010]2号文执行。
三、价格调整的配套措施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公司按区民政局提供的每月实时低保户名单核对后,由用户持有效的《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低生活保障银行存折,按调价前的价格缴纳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特此提示
成都青白江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