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局、双流县水务局、城市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的要求,现就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局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在水源、制水和配水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二、建设局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凡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屋顶水箱、地下水池等)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凡受到污染的二次供水设施,要暂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三、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巡查,加大对源水水质的检测频率,如发现水源异常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同时供水企业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2、做好净水厂的安全防范工作。
⑴ 加强人员管理,暂停所有进入供水企业生产区的参观、考察活动,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供水生产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域。同时,供水企业应高度关注供水系统(尤其是净水系统)运行操作与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严格检查,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如条件允许,宜采用封闭或半封闭运行。
⑵ 加强生产管理,供水企业在生产管理方面要努力完善生产工艺,降低出厂水浊度,同时适当增加消毒剂投入量,延长消毒时间,出厂水余氯要控制在0.5mg/l以上。
⑶ 保障生产急需物品,应视具体情况库存一定数量的净水剂和消毒药品。
⑷ 保障电力供应,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积极与电力部门协调,确保生产供电。
3、要加强对城市管网的巡查,如发现因污染而影响管道供水的情况,要立即上报区(市)县有关部门,并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理,保证水质安全。另一方面,供水企业要对突发性爆管进行及时抢修,确保城市正常供水。
成都市市政公用局
2003年5月20日